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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08

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发挥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党政领导班子活力、推进院(系)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党政联席会议是高等学校院(系)的最高决策形式,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2.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系)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院(系)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 院(系)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根据具体内容,会议原则上由院(系)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分别主持。

  4.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5.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6.院(系)须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7.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院(系)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二、明确议事范围

  8.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院(系)贯彻实施的措施;     

   (2)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院(系)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3)院(系)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6)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7)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8)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9)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10)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规范议事规则

  9.会议议题一般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院(系)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院(系)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10.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11.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12.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13.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14.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15.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四、健全沟通机制

  16.院(系)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17.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18.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党组织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19.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要健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党务、院(系)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要建立健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考评机制,引导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工作与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行政管理工作。

  21.高校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加强对院(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22.高校党委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督促二级院(系)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6年1月8日